索 引 号: | 013526343/2015-08517 |
分 类: | 权责事项 ; 通知 |
发文机关: | 磐石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5年12月10日 |
标 题: | 磐石市民政局关于一至六级残疾军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发文字号: | 磐民发【2015】42号 |
发布日期: | 2015年12月10日 |
索 引 号: | 013526343/2015-08517 | 分 类: | 权责事项 ; 通知 |
发文机关: | 磐石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5年12月10日 |
标 题: | 磐石市民政局关于一至六级残疾军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
发文字号: | 磐民发【2015】42号 | 发布日期: | 2015年12月10日 |
磐石市民政局文件
磐民发【2015】42号
签发人:王富江
磐石市民政局关千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按照吉林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 发的《吉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吉民发( 2006 J 76号)、《磐石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暂行办 法》(磐民联发C 2015) 4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解决一至 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问题,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 作运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对象
户籍为磐石市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二、保障方式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按照全市医疗保险政娘规定进 行审核报销、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曼对残疾军人实磐石市民政局
行医疗补助。同时,对残疾军人门诊治疗给予适当补助,门 诊费用除按基本医疗管理要求办理慢性病。享受慢性病门诊 待遇外,按每人每年3900元标准用于门诊治疗,异地残疾 军人的门诊医疗补助资金由民政局负责发放(门诊补助为定 点医院包于使用,超支不补)。
三、医疗补助条件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必须在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指定的市医院就诊,转外地住院治疗需经医保中心和定点医 院批准,经医保报销后,才能享受补助。
(二)残疾军人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和医疗服务设 施标准,按《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吉林省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不属 于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内的特殊检查、特殊用药、特殊治 疗等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全部由患者自付。
(三)残疾军人发生下列医疗费用不予补助:打架斗殴、 交通事故、服毒自杀、酗酒伤害、器官移植的器官源、镶牙、 配镜、自请医生、自购药品、救护车费、婚前检查、整容、 非治疗目的矫形及磐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中规 定的不予报销的其它费用。
四、住院医疗费报销流程
残疾军人住院费用发生后、在定点医院先按基本医疗保
险报销比例先行报销,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由定点 医院按1-6级残疾军人所享受的待遇给予补助。
五、资金管理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 开核算,单独列帐,实行专账管理,由市民政局负责监督管 理。医疗补助资金由民政局和定点医院按季结算。
参保缴费资金,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由单位负责医保手续并缴费(其 中由财政负责开资单位的残疾军人由民政局负责缴费)。无 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我市上 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市民政局统一办理参 保手续,并负责缴费。门诊医疗补助资金由民政局负责拨付。
市民政局不定期对残疾军人住院治疗情况进行核查,经 核查发现残疾军人套取、骗取医疗补助资金的,3年内取消
医疗补助资格。
六、附则
1、本办法由磐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