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526319/2015-06145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决定 |
发文机关: | 磐石市国土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15年01月01日 |
标 题: | 磐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则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5年01月01日 |
索 引 号: | 013526319/2015-06145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决定 |
发文机关: | 磐石市国土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15年01月01日 |
标 题: | 磐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则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5年01月01日 |
磐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则
一、 总则
1、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履行保护资源、保障发展、服务社会、维护权益的工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政务公开、运转协调、政令畅通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建设团结、高效、务实、廉洁的国土资源队伍。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勤于实践,开拓创新;认真做事,求真务实;顾全大局,服从领导;忠于职守,勤政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金湖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服务。
3、各国土资源分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各负其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协商办事,切实贯彻落实全局的总体工作部署。
二、职责分工
1、 实行局长负责制。 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副局长及局党委成员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局长出差期间,由局长指定一位副局长或局党委成员代行职责。
2、局办公室主任协助局领导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各国土资源分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三、工作职能
1、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政策措施。
2、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以及测绘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国家土地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实施和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3、承担优化配置全市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
4、 负责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 依法保护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权属纠纷;制定全市地籍管理实施(细则)办法,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登记、分等定级和发证工作;负责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5、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不减少。组织实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组织和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6、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7、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8、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依法管理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9、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10、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产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负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11、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12、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测绘资格审核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负责提供测绘公共服务,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测绘成果,参与查处测绘违法案件。
13、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收益和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矿产有关专项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14、推进国土资源科学技术进步,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15、承办市政府和市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议事规则
1、坚持把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集体决策机制,完善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2、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议等形式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⑴年度工作安排的确定和调整;
⑵年度经费收支预算的确定和调整以及全局重大保障、福利制度的制定;
⑶列入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⑷涉及全系统的重大改革措施;
⑸人事任免或新增、招录工作人员等;
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类专业规划的确定和调整;
⑺重大土地复垦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审核、审批和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等;
⑻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底价、基准地价的确定和调整;
⑼重大固定资产的添置或转移、出售等;
⑽奖励或处分决定事项;
⑾其它需要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
3、凡重大事项,应由有关分局、局有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向分管局领导提出初步建议,经分管领导向局长汇报同意后,按下列程序进行:
⑴议题提出。重大事项由分管领导提出,由责任科室或单位准备好材料后,报局办公室,交局主要领导审定,确认是否列入重大事项议事议题。
⑵议事人员。议事的人员为局领导班子成员,议事的人数必须超过法定议事人员的半数。经局主要领导同意,与议题有关的科室或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议题表决的对象限定为局班子成员。
⑶议题讨论。重大事项议事会议由局主要领导或局主要领导委托其他班子成员主持。会议中先由事项提出的领导介绍有关情况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表明个人意见,然后由参会的班子成员进行表决,最后由主持会议的主要领导或委托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⑷决定执行。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后,由局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存档备查。关注度较大的重大事项决定要形成会议纪要,送局党委传阅。决定的执行由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或单位组织实施,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局党委。
⑸事项公开。对决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当公开。涉及到党的机密和组织原则的决定,应按照党务公开的程序,逐级审批后在合适的范围予以适度公开。
4、议事纪律
⑴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
⑵经局领导班子重大事项议事会议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严格执行,并按照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向上级反映。会议决定在执行中需要进行较大调整或改变的,应由局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⑶局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班子成员之间要顾全大局,加强团结,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形成整体活力和强大的战斗力。
5、积极推行和完善重大事项内部会办、会审和“窗口办文”制度。对重要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复垦开发项目审批、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方案制定、土地资产处置和矿业权审批、行政规费减免缓、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必须坚持内部会办、会审制度,未经内部会办、会审通过的,不予办理行文审批手续。凡在“窗口”办理的国土资源管理业务,所有的审批报件由“窗口”负责统一受理,各业务科室、直属事业单位不直接受理报件,按业务分工办理具体审查事项。
6、各国土资源分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市局的重大决策,认真落实市局的工作安排,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局办公室、监察室加强督促检查,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五、行政执法
1、各国土资源分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依法办事、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2、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3、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市局代表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部门(单位)要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提出行政复议答复或者行政诉讼答辩及其有关证据材料。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并引起行政赔偿的,要依法追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工作人员的责任。
4、坚持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科学配置执法职责,将行政执法的责任落实到岗位,明确责任人,制定并实施考核、监督、奖惩办法。
六、行政监督
1、自觉接受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的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廉政建设。
2、认真办理省、市、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及时反馈给代表、委员。虚心接受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3、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物价等监督部门的专项监督,重大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局或市委、市政府报告。
4、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全系统的行政行为、行风建设、软环境建设、廉政建设等要全面接受市局的监督检查,各分局要自觉接受市局的内部审计,全系统的各项收费等也要接受市局的监督检查。
5、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并认真听取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6、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局长负责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有关科室、分局要积极配合信访室做好群众来访的办理接待工作。
7、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委、市政府报告;要通过有关新闻媒体以及局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开土地审批、规划调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土地出让结果等政府信息,及时发布和更新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七、会议制度
1、召开会议的原则
⑴高效原则。会议召开应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主题鲜明,准备充分,严禁召开没有明确目的、缺乏实际内容的研讨会、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
⑵精简原则。严格控制各类会议,除上级党委、政府及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召开的会议外,确需召开的会议,应减少与会人员,缩短会期,会期一般控制在半天以内。
⑶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会务费用支出,厉行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
2、会议审批。以局或局党委名义召开的综合性会议,由局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提出方案,经局领导集体审定;局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专业会议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批准,由局办公室扎口管理,筹备工作由各主办科室负责;需邀请市领导领导或市局出席的全市性会议,须报经市政府办公室或市局办公室同意后召开。
3、会议组织。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全局性工作例会制度。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主持召开,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办公室主任参加,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办公室派员作记录,根据需要会议内容可以采取《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局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
⑴研究落实局党委会议和局务会议的决定,决议;
⑵讨论修改上报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的重要请示、报告或下发的重要文件,审议财务预算。
⑶讨论研究并决定局重要工作、调研工作、会议安排等计划方案,协调有关处室之间的重要工作;
⑷其他需要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4、局务会议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人参加,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局领导班子成员主持召开。会议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局务会议通常根据需要召开,办公室派员作专题记录。局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⑴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等上级部门的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⑵研究部署全局性工作和局机关的重要工作;
⑶通报有关重要情况等。
5、全局性业务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局长主持召开或委托领导班子成员主持召开,各国土资源分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主要是汇报总结本季度工作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研究落实下季度工作安排。一般性业务工作例会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报经局长同意后,按照分工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日常工作。
6、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
7、局领导和各分局、局科室根据分工和职责能够处理的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凡需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和全局性工作例会讨论的问题,各提请单位要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形成供会议讨论的方案或建议性意见。涉及几个单位分管的,应先由主办单位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协商一致的要简要说明分歧点,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后,提交会议研究。
8、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和全局性工作例会决定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可以采用《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等形式印发各单位各部门执行。由记录人草拟,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9、会议记录和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对于会议研究、讨论的各项内容,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传达和扩散。传达、贯彻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决定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
10、不定期召开局机关全体人员大会和副股级以上干部会议,会议由局领导主持,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重要文件,通报情况,总结部署工作。
11、会议纪律。坚持会议签到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并按指定位置就座。会议期间关闭各种通讯工具,注意听取会议内容并做好会议记录。与会人员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参会,需在会前按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局监察室负责对会议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会议纪律的要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公文审批
1、公文处理要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执行。公文阅批审批按照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2、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办公室视公文的内容和性质,按照规定程序,准确、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呈局领导批示后送有关分局、科室办理。内容涉及几个办理单位的,由局办公室确定主办单位。紧急公文要明确办理时限,一般文件也应抓紧办理,不得拖延。
3、市国土资源局、市人民政府文件和各分局来的请示报告及其他方面的有关文件,由办公室呈局主要领导批示后分送有关分管领导和分局、局有关科室办理,办理结果报送分管局领导阅批,重大问题报送局长阅批。
4、局机关各科室的请示报告,报送分管局领导审批,重大问题报送局长审批。
5、其它需各分局、局各科室掌握了解的文件或材料,由办公室送达传阅。
6、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并写明日期。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签名则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除签名外还应签署明确意见。
7、以局名义对下或对同级单位发文,由主办单位拟稿,经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稿,送局办公室核稿并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所有会议通知全部由局办公室名义签发传真电报。以办公室名义签发的文件,由局分管办公室的领导签发。
8、以市局名义发文由办公室统一编号、管理。
9、以市局名义报送市委、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的重要请示、报告,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分局报送市局的请示、报告,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注明签发人。
10、各分局、市局各科室办理公文要相互配合,主动协商。涉及其他单位职责和业务范围或需要其他单位审核、把关、知悉的,应主动进行协商、会签。单位之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单位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议性意见,由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协调或裁定。
11、严格执行办文程序,提高公文质量。上报、下发和对市各部门行文的内容、业务数据,必须与局统一议定的原则和数据相一致。以局名义印发的公文,各承办部门要严格把关,责任到人,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做到数据准确,体例规范,文字精练。
九、作风建设
1、局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的新情况、新趋势,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通过不定期参加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特别是国土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业务知识。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调查研究着眼于全局的重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
2、局长出差或休假,由局办公室事先向市局或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局长报告。局办公室负责将外出领导的外出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报送方式等报告局其他领导。各分局、局各科室负责人出差或休假,必须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出差或休假前须告知局办公室。
3、全系统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省、市、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必须坚决执行市国土资源局、市委、市政府的决定,认真落实研究决定的事项;代表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讲话和文章,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4、各国土资源分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必须坚决贯彻全局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全局年度工作安排,坚决杜绝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以讲话落实讲话的现象。要严格控制各类检查、评比、表彰活动。要大力弘扬说实话、办实事、鼓实劲、求实效的精神,坚决杜绝浮夸、虚报、瞒报等不良倾向。要围绕全局工作中心,加强督查督办,确保各项重点工作落实到位。
5、全系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附则
本规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