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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3526685/2015-06368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磐石市黑石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年01月01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黑石镇农村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15〕2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013526685/2015-06368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磐石市黑石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年01月01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黑石镇农村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15〕2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1月01日

关于印发黑石镇农村财务管理制度的通     知

 

黑石镇各村:

现将《黑石镇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石镇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日

 

黑石镇

农村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形成村财务管理体系,促进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保证集体资金更加安全有序进行,特制定此制度。

一、 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财务代理、会计核算主体不变、资产所有权不变、代理不超权限的原则,完善制度,严密程序,全面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确保财务规范化、科学化。
    二、财务管理内容
    村、社两级会计账目、财务收支、专项资金、债权债务、集体资产、“一事一议”、会计档案、财务审计等。
    三、各类财务管理办法
   (一)、财务支出管理办法
   分为村级转移支付经费支出和自有、自筹、上级拨付的经费项目支出两类
    1、村级转移支付经费支出范围和程序
    支出范围:主要用于村社干部报酬、办公经费支出、旅差费支出、部分村级公益事业支出。
    支出程序:
   (1)村社干部报酬由代理室年初核定,年末统一发放,村、社有人员调整的年末统一调整工资。

2取消村社招待费、打车费。各村社坚决杜绝出现招待费和打车费,不允许招待费、打车费变通入账核销。差旅费定额包干确定差旅费包干标准为:书记、报账员 各1800;较远书记、报账员各1500;近书记、报账员各1200元。到吉林市区以上的地区公出实行实报实销。注:远村:三合村、新兴村。较远村:黄营村、呼兰村、文化村、付太村、复兴村。近村:天鹏村、朝阳村、黑石村、自兴村。)

  3)部分村级公益事业支出,需要由村转移支付支出的公益事业村级必须先做出项目预算申请,报农经中心审批和镇政府领导批准后,按照“六步工作法”程序组织实施。施工时必须按程序进行并要附带标准的施工合同。付款时由施工者本人进行转账领取,严禁先干、后申请,如发生一律不予支出。
   2、自有、自筹、上级拨款经费项目支出范围和程序
   支出范围:村级各类公益事业。
   支出程序:村社进行重大项目建设时,要经镇农经中心审批,镇主管领导同意,要严格按“六部工作法”执行,方可进行建设。重大项目内容包括:房屋建筑、路桥街道、水电设施等的新建、改造和维修,村屯绿化美化,村屯卫生整治,需要集体研究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施工前村级必须先做出项目预算申请,报农经中心审核和镇政府领导批准,按照“六步工作法”程序组织实施。施工时必须按程序进行并要附带标准的施工合同。付款时由施工者本人进行转账领取,严禁先干、后申请,如发生一律不予支付。
   (二)、财务收入资金和报销票据管理办法
   1、村社两级各项集体收入资金(包括村、社各项收入及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无偿拨付、捐赠、救济、扶贫等资金或物资必须在收到的5日内上交镇农经中心,进行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不允许发生资金挪用、坐收坐支、截留等现象。

2、各村社发生的财务报销票据随时发生的经济往来由各村报账员在当月的月末到农经中心报销。每年的年末报账必须在当年的1115日至1130日完成。转移支付报账要在每年的15日到115日报账。对各村社没有及时报账或不报账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对所发生的金额不在给予报销,由经办人自行承担。

3、报账时报账员及时将报销的票据交到农经中心审核,每张票据必须具备“四章五有” 即(单位公章、经办人章、审批人章、村级监督委员会章;有日期、有名称、有数量、有金额、有用途),村三委主要领导同时签批,镇主管领导审核再由镇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入账报销。
   4、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累资金、公积公益金、土地补偿费、固定资产变价款、租赁收入必须按《吉林省农业集体经济积累资金管理条例》规定,由村农经中心统一管理,代管资金必须专账核算,专户存储、不准挪用。
  (三)、各类资产管理办法
   1、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实行登记制度,必须做到账、物相符,由村主任作为监管具体责任人。
   2、严禁将集体资产擅自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对已发生的由经办人负责收回,无法收回的由村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赔偿。
    3、承包、租赁、转让、出售的农村集体资产必须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1)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2)镇政府审核。(3)由村委会组织与相关部门对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底价。(4)实行公开招标。(5)召开招投标大会,按合理高价的原则,确定中标者。(6)由村监督委员会、镇纪检部门参加招投标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7)当场鉴定法律文书,连同招标材料由村代理室装订存档。(8)村社干部自行决定不履行任何手续的承包、转卖、租赁、顶账等经济活动一律无效,对出售的农村集体资产所涉资金,要在当日内全部存入村会计代理室专户,不得直接坐收坐支。
  (四)、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由村委会及时提出“一事一议”计划,并按事项做出预算,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要有记录,参会村民必须签字盖章。对家庭困难不能承担或不能全部承担的农民可由本人向村委会申请,经村民会议通过后由镇政府批准给予相应减免,同时要存档备查。筹资筹劳适用于村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屯道路、修建村办公室、修建文化体育设施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集体公益事业项目。
    (五)、村级财务公开管理办法
    主要采取公开栏的形式。按照村财务公开制度要求,将每季度编制的各村财务收支情况公布表,由村报账员经村委会讨论同意后,在村财务公开栏处按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审计监督
   村、社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坐收坐支、村社发生的一切财务收支业务必须纳入村会计代理室账内核算,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员要按规定严格审计村社上报的收付凭证、审计人员审计签字后方可入账,审计人员要对所辖的村、社各项收支项目进行跟踪监督。
   五、处罚
   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对违法违纪问题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资金问题,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立案查处,依法依纪办理。  

六、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七、本制度由黑石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