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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840135260604/2024-02792
分  类: 土地 ; 公告
发文机关: 磐石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年06月21日
标      题: 磐石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21日
索  引 号: 112202840135260604/2024-02792 分  类: 土地 ; 公告
发文机关: 磐石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年06月21日
标      题: 磐石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21日
 磐石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该批次用地只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为保证拟被转用土地涉及的使用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由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定了磐石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用土地位置和范围:磐石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位于磐石市烟筒山镇官马新村(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
    二、转用土地面积及地类:磐石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总面积0.9116公顷,全部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其中:农用地0.6340公顷(耕地0.6340公顷),未利用地0.2776公顷。
    三、转建设用地目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项目用地获批后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建设。
    四、补偿标准:参照《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吉市政函﹝2020﹞250号)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其中,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用地不低于50元/平方米,未利用地不低于25元/平方米。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以评估或协商方式确定。
    五、被转用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安置被转用土地的农业人员。
   (二)社会保障安置:根据自愿选择原则,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补偿登记与听证:被转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如认为征地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申请举行听证会,以书面形式送达到(地址:磐石市自然资源局;联系人:李桐;联系电话:0432-65250920),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
    七、相关要求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三十日内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磐石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