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84MB1560704C/2022-03389 |
分 类: | 权责事项 ; 其他 |
发文机关: | 磐石市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08月02日 |
标 题: | 磐石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2年08月02日 |
索 引 号: | 11220284MB1560704C/2022-03389 | 分 类: | 权责事项 ; 其他 |
发文机关: | 磐石市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08月02日 |
标 题: | 磐石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2年08月02日 |
为严格落实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据《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卫生健康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的全过程记录;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全过程音像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二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通过文字记录、同步音像记录、采集电子数据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
第三条 法规监督科和卫生监督所应当按照《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要求,配备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移动执法终端等影像设备,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确保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完整,执法文书应当符合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声像信息不得剪接、删改。
第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从所要进行的执法事项开始时记录,至执法事项办结后结束。
第六条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是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及其监督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通过文字和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许可程序启动、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许可全过程进行记录。
(一)行政许可全过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行政许可文书进行文字记录,行政许可文书均应当由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出具意见并签字或盖章。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现场审查、证件送达等环节可以使用录音录像形式予以记录。
(二)使用吉林省卫生行政审批平台的审批事项,各环节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时限和规范要求录入、上传信息,出具意见或审核签发。
第七条 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是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证章、标志,使用规范用语,记录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对执法文书签字确认等过程。
(二)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自到达检查地点开启执法记录仪,对检查地点门头及周边环境进行拍摄后,进入检查单位;检查完毕后应再次对检查地点门头进行拍摄后关闭执法记录仪,检查过程中不得中断拍摄。
(三)检查结束后使用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制作《现场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等行政执法文书,采集监督检查的电子数据,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传至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
(四)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执法文书制作要求,所有文书应当有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不得缺项漏项。行政执法文书记载的时间应当与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八条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是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违法行为开展立案查处,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执法活动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并使用移动执法终端采集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及时录入行政处罚案卷信息,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传至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
(二)违法案件的询问(听证)、合议应当使用调查询问室、合议听证室或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询问记录》、《听证记录》、《合议记录》等执法文书。
(三)行政执法人员询问案件当事人应当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询问结束后向当事人核实询问内容、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
(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决定书》、《催告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等需要送达到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在送达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影像设备,需要告知权利义务的必须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九条 行政强制是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行政控制决定书》等执法文书。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等影像设备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笔录》、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
(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形成文字记录。
第十条 行政征收全过程记录是指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进一步对违法行为开展立案查处,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执法活动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违法案件的听证、合议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听证记录》、《合议记录》等执法文书。
(二)行政执法人员询问案件当事人应当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询问结束后向当事人核实询问内容、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
(三)《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笔录》、《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社会抚养费听证通知书》等需要送达到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在送达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影像设备,需要告知权利义务的必须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实施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是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设备装备管理和资料整理工作。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录音录像资料信息按要求刻录成光盘保存,交给信息管理人员。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案件全过程记录的光盘随案卷保存。
第十三条 法规监督科和卫生监督所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保存,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或案件办结后,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组卷,连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一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记录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案件名称编号、交接人员、交接时间等主要信息。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信息保存期限为两年,其他文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保存。当事人对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阻碍卫生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的应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执法机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调用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五条 非本机构人员(单位)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由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法规监督科负责对本机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检查,定期检查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随机抽查执法过程中全记录情况。
第十七条 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随意删改,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致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保管不当造成记录毁损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